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将民办教育定位为公益性事业,因此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。目前,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均为投资者自行筹措,与公立学校相比成本较高。为此,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,既要采取“积极鼓励”态度,也应落实“大力支持”的措施。按照《民办教育法》的规定,“人民*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,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。”在教育经费方面对民办教育施以扶持*策,是各级*府义务教育职责意识增强的表现,也是促进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必需,对于降低民办义务教育的成本费用,对于民办教育投资人依法“取得合同回报”具有很好的约束作用。因此,各级*府应依法落实对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内民办学校的经费扶持,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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